一、縣市自治團體監督權應盡量縮小,俾使對於行政及財政可以確立自主權起來,作地方自治發達之基礎;二、現警察行政,均直隸於警務處,稅捐稽徵處直屬財政廳,縣市長無權過問,此是錯誤,憲法及其他法規上都應屬縣市政府,制度上都不錯,但現警察行政及稅捐稽徵處,縣市長無權過問,使地方自治之推行有困難,希望民政廳爭取縣市長職權;三、縣市長對於人事無權自主因而影響工作效率,有何改善辦法;四、鄉鎮為地方自治基層組織,應賦予權力使其財政確立以發展地方自治;五、此次自治法規送中央核示是吳主席意見或貴廳意見?六、戶政問題目的是在詳實迅速,照新辦法,戶政人員稱不易辦到,廳長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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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ntifier:
002-01-03OA-01-6-2-01-00019
Type: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Creator: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
Coverage:
1998-12-21
Description: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Format:
實體描述—數量:0026
Date:
1998-12-21
Rights:
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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