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導覽:臺灣土著的年齡組織和會所制度 | 中央研究院數位典藏資源網
 

的年齡組織和會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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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為拙著社會組織一書之第七章。全文分五節:第一節記述阿美族的年齡組織;第二節記述卑南族的年齡組織;第三節記述排灣族和魯凱族的年齡組織;第四節記述北鄒族的會所;第五節討論臺灣各族年齡階級的特色及其相關關係。關於的年齡組織,已經有了很多記述和討論。衛惠林教授以為年齡組織可以分為二個基本類型,一為通名制,一為專名制。通名制指具有和個人身心發育狀態及與社會責任比重相應的代表長幼資格的集體稱號的一種制度。專名制指男性經過成年儀禮以後,便形成一種固定的年級組織,接受了級名,而終其身不更易的一種制度。這兩種類型約略相當於「年齡級」(Age-grade)和「年齡組」(Age-set),但是衛教授的通名制比年齡級還要廣義,所以衛教授以為年齡階級見於大部分的群。但是,本文所採用的定義,是比較狹窄的。在臺灣諸土著群間,年齡組織是限於男子的一種結合。男子進級以後,便可在會所中居泊,而亦成為一個完全的社會成員。他們選舉領袖,掌理部落事務。婦女不但不能參加年齡組織,而且還嚴禁進入會所,所以婦女亦便被摒拒於部落政治之外。在臺灣諸族間,年齡組織特別發達於母系的阿美族和卑南族間,是特別有興味而值得探究的事。社會結構的存在和它的發展每和它的功能有密切的關係。但,不同的社會功能,如政治、教育、和法律等等,在不同的社會間,每賦諸於不同的社會結構。在本書的他章中曾經記述:賽夏族邵族布農族間有父系氏族,這種氏族,除作為親屬群而規範其成員的婚姻等外,還兼具有經濟、政治、和宗教之類的功能。泰雅族的主要的社會結構是「祭祀群」(Ritual-groups)。祭祀群不但主持宗教事務,同時亦是執法機關。排灣族和魯凱族的最重要的社會結構則是「封建群」(Feudalistic-groups)。這種封建群亦有多種的社會功能。所以在這些族群間,年齡組織,便未能發達。鄒族&queryType=qs&metaCategory=all">北鄒族雖然有氏族制度,但亦有年齡階級。不過大部分的社會功能因巳歸屬於氏族,所以他們的年齡階級便不很活躍。男子會所在北鄒族間,雖然很是重要,但是,它是由氏族所統御的。會所領袖例由氏族首長兼任。會所雖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中樞,但是沒有被用作年齡階級的成員的宿泊處所,於是它的教育功能亦便減弱了。氏族組織和年齡組織在功能上的互補關係可自阿美族和卑南族見出。阿美族和卑南族的中部地區雖然有母系氏族組織,但其功能多限於親屬活動的範圍,和世系群沒有多大的分別。也許因為這樣,年齡階級在他們之間,纔能那麼發達。階級制度和年齡組織在利益上似乎是相悖的。所以在有社會階級的排灣族和魯凱族間,年齡階級發達得很薄弱。魯凱族的大南社至今仍保有碩果僅存的一間會所,而且還有相當發達的年齡階級制度,這可能只是一個歷史偶然的事例。大南社的年齡組織,以軍事訓練為其主要特色。青年入級先應受種種體能和膽力的試煉,以求養成堅忍不拔的性格。我們推想大南社的年齡組織和會所制度,可能乃由於要對抗其強鄰卑南族的脅迫,而由卑南族習得的。 (作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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